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聖賢即陳睿軒即陳勝彦即陳勝彥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 年之必要支出數額,有關膳食費、水 電瓦斯費、交通費( 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使用 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 、健保費、 電信費、雜項支出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二、提出受扶養人王卉芝於105 年度、106 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 合所得稅資料,並陳報王卉芝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 說明受扶養人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例如:已成年之子女 ),如何負擔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 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三、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卉芝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 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 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四、陳明聲請人目前居住何處?聲請人之戶籍址即桃園市○○區 ○○路000 ○0 號為何處?桃園市○○區○○路000 號3 樓 之租約於106 年9 月30日到期,是否有繼續承租? 何以聲請 人之戶籍址與聲請人承租之桃園市○○區○○路000 號3 樓 不同,且通訊地址又為桃園市○○區○○路000 巷0 ○0 號
4 樓?另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 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 比例、金額各為何?倘尚有他人與聲請人同住該處,則說明 何以需由聲請人負擔全額之租金、水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