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0號
原 告 李建勝
李美雲
王文通
王文威
王靖雅
王玉貴
王玉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彭聖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呂兩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1 萬
2,265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498 元,
扣除前已繳部分裁判費1 萬2,484 元外,尚應補繳5 萬8,014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㈠系爭遺產價額(依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1.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5.05㎡ ×21400元×4/32=67009元
2.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755.12㎡ ×19202元×4/32=0000000元
3.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6.76㎡ ×44300元×4/32=37434元
4.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93㎡×21400 元×4/32=248775元
5.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66.61㎡×44300 元×4/32=922603元
合計:0000000元
㈡原告訴訟之利益
0000000元×8/9=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