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506號
TYDV,107,司票,7506,2019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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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506號
聲 請 人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UUN UNENGSIH林西)裁定就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國外地址,經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8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 1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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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