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909號
TYDV,107,司促,28909,2019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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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909號
債 權 人 五守新村A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方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汪亞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1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 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提出債權人管理 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 會組織報備證明,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19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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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