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838號債 權 人 燊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懷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利息依週年利率10%請求之依據。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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