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838號
TYDV,107,司促,28838,2019020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838號
債 權 人 燊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懷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利息依週年利率10%請求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燊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