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767號
TYDV,107,司促,28767,2019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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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767號
債 權 人 京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7 年12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公 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 8 年1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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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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