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696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啓昇(原名:黃啟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7 年12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更 名之資料,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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