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797號
TYDV,107,司促,25797,2019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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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797號
債 權 人 林士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潘武彬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7 年12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補繳聲請費新 台幣500 元,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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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