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53號
TYDV,105,訴,2053,2019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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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53號
原   告 曹壽民 
被   告 李廣蓁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協商室試行調解;並於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親自到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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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