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紀文生
附民被告 胡作武
附民被告 泉盛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樹旺
附民被告 吳哲忠
附民被告 祥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966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66 號被告被訴重傷害案件審 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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