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30號
TYDM,108,聲,530,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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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正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 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 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 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 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 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 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 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正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 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



為民國107 年1 月31日,而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其犯 罪日期則均在上開確定日期之前;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而與附表其餘所示得易科罰 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固不 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 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 卷足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就 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 事證,認其聲請應屬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雖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 48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 可佐,然本件聲請人係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揆諸前揭說明,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之 刑為基礎,本院爰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內,並斟酌受刑 人之犯罪態樣、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5 至6 所示之罪雖均 得易科罰金,然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 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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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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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8 月21日 │106 年8 月17日1 │106 年8 月16日 │
│ │ │時35分起至同年月│ │
│ │ │18日0 時30分許為│ │




│ │ │警採尿期間內某時│ │
├──┬─────┼────────┼────────┼────────┤
│ 偵 │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 │署 │署 │署 │
│ ├─────┼────────┼────────┼────────┤
│ │ 案 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107 年度毒偵字第│106 年度毒偵字第│
│ 查 │ │4746號 │103 號 │5431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6 年度易字第44│107 年度易字第69│107 年度桃簡字第│
│ 實 │ │60號 │6 號 │1243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7 年 1月24日 │107 年 4月20日 │107 年 6月22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7 年 1月31日 │107 年 6月19日 │107 年 7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 年執│臺中地檢107 年執│桃園地檢107 年執│
│ │字第5069 號 │字第10825號 │字第10965號 │
│ ├────────┴────────┴────────┤
│ │編號1 至5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892號裁│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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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 月20日1 │107 年 1月19 日 │106 年8 月16日 │
│ │時32分許為警採尿│ │ │
│ │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




│ │之某時 │ │ │
├──┬─────┼────────┼────────┼────────┤
│ 偵 │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 │署 │署 │署 │
│ ├─────┼────────┼────────┼────────┤
│ │ 案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107 年度毒偵字第│107 年度偵字第 │
│ 查 │ │741 號 │741 號 │14965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0│107 年度訴字第10│107 年度桃簡字第│
│ 實 │ │05號 │05號 │1728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7 年 7月 2日 │107 年 7月 2日 │107 年12月10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7 年 7月30日 │107 年 7月30日 │108 年 1月 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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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7 年執│臺中地檢107 年執│桃園地檢108 年執│
│ │字第15945號 │字第15946號 │字第1829 號 │
│ ├────────┴────────┤ │
│ │編號1 至5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 │
│ │年度聲字第48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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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