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47號
TYDM,108,審交附民,47,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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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盧清志
被   告 郭致佑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328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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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