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原簡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力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677
4 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石力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增列「被告 於107 年11月29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石力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 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 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將帳戶之存簿、提 款卡、印章及密碼交付與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他人從 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 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 實無足取,且該他人取得上開帳戶後,持以向告訴人詐取之 金額,達新臺幣48萬5,094 元,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 已難謂輕微,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參酌 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責難性較小,並考量被告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司法院 詐欺罪量刑資訊系統查詢結果之量刑公平性,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6774號
被 告 石力豪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鎮○○里0鄰○○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力豪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 ,足以幫助他人提領詐欺之犯罪所得,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 財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16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市中 壢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附近之統一便利商店 內,將其所有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富邦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號,下稱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鑑章 ,以黑貓宅急便寄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曾志忠」之人,而該「曾志忠」所屬詐 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鑑章,即以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石力豪取得上開2帳戶之密碼 後,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使附表所示之林秀萍、盧佳甄、黎 桂連、陳麗香、翁志勳、柯以柔及吳淑華等人(下稱林秀萍 等7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將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石 力豪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該等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 提領一空。嗣林秀萍等7人匯款後均察覺有異,始報警處理
。
二、案經林秀萍、盧佳甄、陳麗香、翁志勳、柯以柔及吳淑華訴 由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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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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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石力豪於警詢及本署│被告坦承其有於上揭時、地將上│
│ │偵查中之供述 │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
│ │ │印鑑章寄交與他人之事實。 │
├──┼───────────┼──────────────┤
│ 二 │1.告訴人林秀萍於警詢中│證明告訴人林秀萍於附表編號1 │
│ │ 之指訴 │所示之時間,遭詐騙集團以附表│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編號1所示之方式詐騙後,匯款 │
│ │ 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 │
│ │ 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有之上開富邦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
│ │ 1份 │ │
│ │3.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畫面│ │
│ │ 2張 │ │
│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細表1紙 │ │
├──┼───────────┼──────────────┤
│ 三 │1.告訴人盧佳甄於警詢中│證明告訴人盧佳甄於附表編號2 │
│ │ 之指訴 │所示之時間,遭詐騙集團以附表│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編號2所示之方式詐騙後,匯款 │
│ │ 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 │
│ │ 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有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 │ 出所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格式表各1紙 │ │
│ │3.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訊息│ │
│ │ 截圖畫面及與賣家之LI│ │
│ │ NE對話紀錄各1份 │ │
│ │4.匯款明細1紙 │ │
├──┼───────────┼──────────────┤
│ 四 │1.被害人黎桂連於警詢中│證明被害人黎桂連於附表編號3 │
│ │ 之指述 │所示之時間,遭詐騙集團以附表│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編號3所示之方式詐騙後,匯款 │
│ │ 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 │
│ │ 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有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 │ 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 │
│ │ 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表各1紙 │ │
│ │3.LINE對話紀錄1份 │ │
│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 │ │
│ │ 稱台新銀行)國內匯款 │ │
│ │ 申請書1紙 │ │
├──┼───────────┼──────────────┤
│ 五 │1.告訴人陳麗香於警詢中│證明告訴人陳麗香於附表編號4 │
│ │ 之指訴 │所示之時間,遭詐騙集團以附表│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編號4所示之方式詐騙後,匯款 │
│ │ 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附表編號4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 │
│ │ 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有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
│ │ 1紙 │ │
│ │3.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訊息│ │
│ │ 截圖畫面及與賣家帳號│ │
│ │ 「msui5587」之對話紀│ │
│ │ 錄各1份 │ │
│ │4.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 │
│ │ 細表1紙 │ │
├──┼───────────┼──────────────┤
│ 六 │1.告訴人翁志勳於警詢中│證明告訴人翁志勳於附表編號5 │
│ │ 之指訴 │所示之時間,遭詐騙集團以附表│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編號5所示之方式詐後後,匯款 │
│ │ 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金額至被告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所有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之事│
│ │ 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實。 │
│ │ 局三多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格式表各1紙 │ │
│ │3.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訊息│ │
│ │ 截圖1紙 │ │
├──┼───────────┼──────────────┤
│ 七 │1.告訴人柯以柔於警詢中│證明告訴人柯以柔於附表編號6 │
│ │ 之指訴 │所示之時間,遭詐騙集團以附表│
│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編號6所示之方式詐騙後,匯款 │
│ │ 表、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金額至被告 │
│ │ 分局厚德派出所受理刑│所有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之事│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實。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便格式表各1紙 │ │
│ │3.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訊息│ │
│ │ 翻拍畫面及與買家之LI│ │
│ │ NE對話紀錄各1份 │ │
│ │4.玉山銀行存款回條1紙 │ │
├──┼───────────┼──────────────┤
│ 八 │1.告訴人吳淑華於警詢中│證明告訴人吳淑華於附表編號7 │
│ │ 之指訴 │所示之時間,遭詐騙集團以附表│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編號7所示之方式詐騙後,匯款 │
│ │ 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金額至被告 │
│ │ 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所有之上開富邦銀行帳戶內之事│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實。 │
│ │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
│ │ 1紙 │ │
│ │3.富邦銀行存入存根1紙 │ │
├──┼───────────┼──────────────┤
│ 九 │1.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 │證明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富邦銀│
│ │ 106年11月28日玉山個(│行帳戶均為被告所有,並有附表│
│ │ 存)字第1061117176號 │所示之款項匯入,隨即遭提領之│
│ │ 函暨檢附之被告所有之│事實。 │
│ │ 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之顧│ │
│ │ 客基本資料查詢、交易│ │
│ │ 明細表1份 │ │
│ │2.富邦銀行106年11月24 │ │
│ │ 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 │ │
│ │ 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 │
│ │ 之被告所有上開富邦銀│ │
│ │ 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對│ │
│ │ 帳單細項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以一行為提供上開2帳戶供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供渠等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行使詐 術,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罪處斷。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實施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審酌得否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趙燕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