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7年度,2266號
TYDM,107,桃簡,2266,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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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2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秀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 年度偵字第4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秀玉共同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秀玉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1 樓 陸昇土木包工業獨資行號之負責人,而曾馨慧則為中新記帳 士事務所之記帳人員,2 人有業務往來並為好朋友。緣行政 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稱核研所)於民國105 年 12月14日公告辦理「研究成果展示室整修」採購案(案號: NE0000000 以下稱本案採購案),採行公開招標方式,鄭秀 玉欲以其經營之陸昇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惟因恐參與投標 之合格廠商未達3 家,為確保本案採購案能順利決標,竟與 曾馨慧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犯意聯絡,由曾馨慧(所涉行使偽造文書部分犯行,前經 本院以106 年度自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利 用其保管合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川公司)、聚 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合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印 章,暨營業稅申報書、營造業會員證、登記證書、手冊之機 會,未經合川公司、聚合公司之同意及授權,即將上述合川 公司、聚合公司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營業稅申報書及營造 業會員證、登記證、手冊等交付鄭秀玉使用,鄭秀玉遂盜用 合川公司及其負責人張孚睿;聚合公司及其負責人胡珹瑞之 印章,分別製作參與本案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即分別蓋用合 川、聚合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於如附表一編號2 至5 、附表 二編號2 至5 所示文件上,偽造完成如附表一編號2 至5 、 附表二編號2 至5 所示私文書;另分別在如附表一編號1 、 6 、7 【按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文件所蓋用之印章為聚合公 司之印章】、附表二編號1 、6 、7 所示文件上蓋用合川公 司、聚合公司之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蓋用位置、數量詳如 附表一、二所示),製作完成後,再分別將附表一編號2 至 7 、附表二編號2 至7 所示投標文件各與事先購得之新臺幣



(以下同)15萬元押標金支票、郵政匯票置入信封袋內(其 上各黏貼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編號1 所示投標專用標封 單),於同年12月27日(即本案採購案開標日)前,假冒合 川公司、聚合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送達桃園市○○區○○ 路0000號核研所以行使之,致生損害於合川公司、聚合公司 及核研所辦理本案採購案採購、投標之正確性。嗣於105 年 12月27日上午10時10分許,核研所主持開標人員察覺陸昇土 木包工業、合川公司及聚合公司之投標文件文字相似度極高 ,且投標專用標封單黏貼之信封袋,均有可明確辨識之「陸 昇土木包工業」字樣,疑涉有異常關連辦理保留決標;翌年 (106 年)1 月6 日以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第2 款之發 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為由,公告不予決 標,並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鄭秀玉於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共犯曾馨慧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㈢證人張孚睿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㈣證人胡珹瑞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㈤核研所106 年3 月21日核政字第1060001718號函及函附本案 採購案105 年12月27日開標廢標紀錄、公開招標公告、無法 決標公告、廠商重大異常關聯情形一覽表、陸昇土木包工業 、合川公司及聚合公司之投標文件等。
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27日儲字第1060081411號 函及函附郵政匯票申請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106 年5 月4 日合金南桃園字 第1060001858號函及函附申請開立支票相關傳票。 ㈧永豐商業銀行106 年5 月17日查詢回覆函及函附開立支票資 料。
三、論罪科刑:
㈠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 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 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 除有該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 家以上 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 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 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 藉以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 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 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 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冒用他人名義參與政



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 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 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查被告為 使本案採購案達於3 家以上廠商投標,冒用合川公司、聚合 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嗣因核研所主持開標人員發現不同投標 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終公告不予決標, 是被告冒用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詐術行為, 並未使本件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自應以未遂犯論處。 ㈡又被告以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所製作之投標文 件,其中:⑴如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行政院 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招標投標/ 報價契約文件,載明投 標總標價,並蓋用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已 表明各該公司以所載金額參與投標之意思,自屬私文書;⑵ 如附表一編號3 、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投標標價清單/ 採購 明細表,載明單價、總價等,並蓋用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及 其負責人印章,亦表明以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名義出具投標 標價清單、採購明細,同屬私文書;⑶如附表一編號4 、附 表二編號4 所示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具有以合川公司、聚合 公司名義聲明所勾選事項之意思,亦屬私文書;⑷如附表一 編號5 、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切結書,亦有以合川公司、聚 合公司名義切結負擔法律上責任之意思,當有文書性。至其 餘文件類多為招標公告所規定廠商資格審查文件,被告固在 其上盜蓋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然此類文件 旁亦蓋有「與正本相符」印文,足見被告製作此類招標文件 ,並不具文書性。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㈣又本件被告為冒用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而分別 製作合川公司、聚合公司之投標文件,其各本於冒名合川公 司、聚合公司之單一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盜蓋 合川公司、聚合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印章,應依侵害法益,各 成立一盜用印章罪;而被告盜用印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 之部分行為,另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應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曾馨慧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
㈥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 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



,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 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 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 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 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 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 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本件被告冒用合川公司、聚合公司 之名義參與投標,其目的即在使此標案形式上能製造出確有 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在單一犯罪決意及預 定計畫下所為,製作合川公司、聚合公司之投標文件、冒合 川公司、聚合公司名義將投標文件送達核研所行使參與投標 等行為之時間、地點實有所重疊而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存在, 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 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處斷。
㈦被告已著手於施詐行為,尚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未 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㈧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乃係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 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 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乃被告竟冒用合川公司、聚 合公司之名義投標,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 段、犯罪尚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所生損害非鉅,暨智 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又為使被告能於緩刑期間,深 知戒惕,且促其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以達預防再犯之目的, 併審酌本案具體犯罪情節、被告經濟狀況等,依刑法第74條 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 向國庫支付100,000 元,以勵自新。
四、沒收之說明:
㈠查本案採購案有關合川公司、聚合公司投標文件上所盜蓋之 「合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孚睿」、「聚合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胡珹瑞」印文皆屬真正,自非偽造印章之印 文,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㈡又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2 至5 、附表二編號2 至5 所示私文 書,及其他投標文件雖為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業經提



出核研所行使,自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 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 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合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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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 蓋用印文位置 │ 蓋用印文數量 │ 卷證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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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投標專用標封單 │投標廠商旁空白處 │「合川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 │ │限公司」、「張孚│52號卷第78頁反面│
│ │ │ │睿」印文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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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合川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研究所招標投標/報價契 │章欄 │限公司」、「張孚│52號卷第63頁正面│
│ │約文件 │ │睿」印文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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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投標標價清單/採購明細 │投標廠商印章、負責│合計「合川營造股│106 年度他字第24│
│ │表(共7頁) │人印章或簽名欄及續│份有限公司」、「│52號卷第63頁反面│
│ │ │頁末空白處 │張孚睿」印文各7 │至66頁反面 │
│ │ │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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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合川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 │章欄 │限公司」、「張孚│52號卷第67頁正面│
│ │ │ │睿」印文各1 枚 │ │
├──┼───────────┼─────────┼────────┼────────┤
│ 5 │切結書 │立書人欄 │「合川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 │ │限公司」、「張孚│52號卷第67頁反面│
│ │ │ │睿」印文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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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申報書右下方處 │蓋用「聚合營造股│106 年度他字第24│
│ │書(105年9-10月) │ │份有限公司」印文│52號卷第68頁反面│
│ │ │ │1 枚後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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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工│左列各文件各頁空白│合計「合川營造股│106 年度他字第24│
│ │會丙等會員證書、綜合營│處 │份有限公司」、「│52號卷第68頁正面│
│ │造業登記證書、綜合營造│ │張孚睿」印文各20│、第69頁至78頁正│
│ │業承攬工程手冊等 │ │枚 │面 │
└──┴───────────┴─────────┴────────┴────────┘
附表二: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編號│ 名 稱 │ 蓋用印文位置 │ 蓋用印文數量 │ 卷證所在位置 │
├──┼───────────┼─────────┼────────┼────────┤
│ 1 │投標專用標封單 │投標廠商旁空白處 │「聚合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 │ │限公司」、「胡珹│52號卷第93頁反面│
│ │ │ │瑞」印文各1 枚 │ │
├──┼───────────┼─────────┼────────┼────────┤
│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聚合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研究所招標投標/報價契 │章欄 │限公司」、「胡珹│52號卷第80頁正面│
│ │約文件 │ │瑞」印文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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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投標標價清單/採購明細 │投標廠商印章、負責│合計「聚合營造股│106 年度他字第24│
│ │表(共7頁) │人印章或簽名欄及續│份有限公司」、「│52號卷第80頁反面│
│ │ │頁末空白處 │胡珹瑞」印文各7 │至83頁反面 │
│ │ │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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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聚合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 │章欄 │限公司」、「胡珹│52號卷第84頁正面│
│ │ │ │瑞」印文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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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切結書 │立書人欄 │「聚合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 │ │限公司」、「胡珹│52號卷第84頁反面│
│ │ │ │瑞」印文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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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申報書右下方處 │「聚合營造股份有│106 年度他字第24│
│ │書(105年9-10月) │ │限公司」、「胡珹│52號卷第85頁正面│
│ │ │ │瑞」印文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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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工│左列各文件各頁空白│合計「聚合營造股│106 年度他字第24│
│ │會丙等會員證書、綜合營│處 │份有限公司」、「│52號卷第87頁正面│
│ │造業登記證書、綜合營造│ │胡珹瑞」印文各13│至93頁正面 │
│ │業承攬工程手冊等 │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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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