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7年度,1933號
TYDM,107,桃簡,1933,201902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住同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 年度偵字第211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住同無故開拆他人之封緘信函,處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三行記載之「上午11 時44分許」更正為「上午11時43分許」。⑵證據並所犯法條 欄第二行記載之「3 張」更正為「5 張」。⑶訊據被告黃 住同於警詢並未如檢察官所言有坦承不諱之情,反係矢口否 認犯行,辯稱:該信封口是郵差撕破的,伊見信封口破損, 就徒手把信拿出來看一下內容云云。惟查:本院依職權勘驗 大樓大廳監視器(鏡頭即偵卷第11至第13頁之翻拍照片鏡頭 )檔案,勘驗結果以「郵差僅送一封雙掛號信,郵差將黏貼 雙掛回執信件之回執請被告簽名,將回執撕去收走,並將信 件交予被告後即離去,可看出郵差將信件交予被告時,信封 狀態完好,並無任何撕毀或破損。郵差離去後,被告即坐在 自己之座位上端詳上開信件。」有本院勘驗筆錄可稽。是被 告竟誣賴郵差將告訴人之信件信封口撕破,核無可採。更況 ,被告僅收受一封雙掛號信,並無忙著收受信件而無暇他顧 之情形,反而在郵差離去後,好整以暇,立即坐在自己之座 位上端詳告訴人之信件,是被告於收信之初應可立即發現信 件有何破毀之處,據而向郵差質疑之,竟於案發後,反而指 摘信件封口係遭郵差撕破,至屬無稽。⑷審酌被告身為大樓 保全員,竟破壞其與住戶間之信任關係,無故任意開拆女性 住戶之信件,侵害告訴人之個人隱私,並對告訴人之安全造 成危害、犯後除消極否認犯行外並積極無端指控郵差之犯後 態度顯然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1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5 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1106號
被 告 黃住同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住同為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一路「群英館」社區保全,負責 社區安全警衛。詎其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 5 月24日上午11時44分許,利用代收住戶信件之機會,無故 開拆楊心榆之封緘信件,而為觀覽。嗣經楊心榆發現該信件 之封口早已遭破壞,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悉上情。二、案經楊心榆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住同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楊心 榆指訴綦詳,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畫面3 張在卷可稽,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無故開拆他人之封緘信函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檢察官 邱 文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 憲 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