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富翔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被 告 呂欣蓉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嗣解除委任)
古健琳律師(嗣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2694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富翔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呂欣蓉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伍包、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芬納西泮成分之咖啡包共捌拾捌包、電子磅秤壹臺、夾鏈袋壹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富翔、呂欣蓉均明知愷他命(Ketamine)、氯 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CEC )、甲苯基乙基胺 戊酮(Meth yl-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 )、 芬納西泮(Phenazepam)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3 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共同基於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凌晨1 時5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處所,共同出資 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純質淨重合計20公 克以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 包(純質淨 重合計222.08公克)、附表編號二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氯乙 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芬納西泮成分之咖啡包88包 (其中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合計23.97 公克, 下稱「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且自該時起共同無故持有之
。嗣於106 年10月19日凌晨1 時50分許,張富翔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呂欣蓉行經桃園市○○區○ ○路0 段000 號前為警攔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5 包、附表編號二所示「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88包,及張富翔、呂欣蓉共同所有供2 人持有毒品所用之 電子磅秤1 台、張富翔所有供其持有毒品所用之夾鏈袋1 包 等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富翔、呂欣蓉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毒品案被採尿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06偵 -1737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12月8 日刑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定書。
㈢扣案愷他命5 包、第三級毒品咖啡包88包、電子磅秤1 台、 夾鏈袋1 包。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富翔、呂欣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張富翔與被告呂欣蓉就上開犯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呂欣蓉於105 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1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4 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5 年12月8 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 告呂欣蓉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經本院裁量被告呂欣蓉上揭前科與本案罪質相同,竟不 思悔改又再犯本案,堪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㈣爰審酌被告2 人明知愷他命、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 戊酮、芬納西泮均係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成生命危險之成 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 在危險,仍為供己施用,而大量購入後持有,所為非是,再 衡以被告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非無悔意,並 斟酌被告2 人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至辯護人請求予以被告張富翔緩刑宣告乙節,因 本案其經查獲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數量甚鉅,且本院 審酌其前案紀錄情形,難認其已無再犯之虞,爰不宣告緩刑 ,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愷他命、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芬納西泮均 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應沒收銷燬之查獲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 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 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而非由 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行為人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 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 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沒收違禁物之規定,宣告沒 收。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白色晶體1 包、白色細晶體 1 包、淡黃色細晶體2 包、淡青色細晶體1 包經檢驗結果確 實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 淡褐色粉末88包,經檢驗結果確實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氯乙基 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芬納西泮成分,業如前述,自 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 品。又被告張富翔、呂欣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上開扣 案毒品均係其2 人本次購買所持有之物等語明確(見107 年 度審易字第224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6頁),足認上開扣 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 包及「第三級毒品咖啡包」88包,均 屬被告張富翔、呂欣蓉持有之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 屬於被告2 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 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 。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㈡扣案之電子磅秤1 台係被告張富翔、呂欣蓉共同購得用以秤 重毒品所用之物,此業經被告張富翔、呂欣蓉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供陳明確,該電子磅秤既為被告2 人所共有,且供其犯 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之夾鏈袋1 包係被告張富翔所有且供其犯本案持有毒品 犯行所用之物,此業經被告張富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 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扣案之Apple 廠牌iPhone 6Plus型號行動電話1 支(內含00 00000000號SIM 卡1 張),被告張富翔雖坦承為其所有;另 扣案之封口機1 台、Apple 廠牌iPhone 6S 型號行動電話 1 支(內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被告呂欣蓉亦坦承為 其所有,惟被告2 人均堅詞否認上開物品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本院復查無確據可佐係被告2 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又 均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 出 成 分 │
├──┼────┼──────────────┼────────┤
│ 一 │白色晶體│壹包(驗前淨重玖點貳捌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
│ │ │純度93%,純質淨重捌點陸叁公│他命成分 │
│ │ │克,驗餘淨重玖點貳壹公克) │ │
│ ├────┼──────────────┤ │
│ │白色細晶│壹包(驗前淨重拾點伍柒公克,│ │
│ │體 │純度1 %,純質淨重零點壹公克│ │
│ │ │,驗餘淨重拾點肆叁公克) │ │
│ ├────┼──────────────┤ │
│ │淡黃色細│貳包(驗前淨重合計壹佰肆拾貳│ │
│ │晶體 │點零伍公克,純度91%,純質淨│ │
│ │ │重合計壹佰貳拾玖點貳陸公克,│ │
│ │ │驗餘淨重合計壹佰肆拾壹點玖貳│ │
│ │ │公克) │ │
│ ├────┼──────────────┤ │
│ │淡青色細│壹包(驗前淨重玖拾柒點柒玖公│ │
│ │晶體 │克,純度86%,純質淨重捌拾肆│ │
│ │ │點零玖公克,驗餘淨重玖拾柒點│ │
│ │ │柒壹公克) │ │
├──┼────┼──────────────┼────────┤
│ 二 │淡褐色粉│捌拾捌包(驗前淨重合計叁佰肆│檢出第三級毒品氯│
│ │末 │拾貳點伍公克,第三級毒品氯乙│乙基卡西酮成分 │
│ │ │基卡西酮純度約7 %,第三級毒├────────┤
│ │ │品氯乙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合計貳│檢出微量第三級毒│
│ │ │拾叁點玖柒公克,驗餘淨重合計│品甲苯基乙基胺戊│
│ │ │叁佰肆拾點捌肆公克) │酮成分 │
│ │ │ ├────────┤
│ │ │ │檢出微量第三級毒│
│ │ │ │品芬納西泮成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