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3506號
TYDM,107,審易,3506,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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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3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勳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勳與告訴人侯淑華柳宗茂夫妻均 為桃園市蘆竹區錦秀街上白鷺社區之住戶。被告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至同年3 月18日間,因不明原因,基於毀損之接 續犯意,在上開社區地下停車場內,持自備之鑰匙,刮擦告 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體及車門多 處,致該車烤漆之美觀功能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規定之毀損罪嫌。經查,檢察官 起訴罪名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兩造經本 院調解成立,嗣由告訴人於108 年2 月1 日具狀撤回告訴等 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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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