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7年度,145號
TYDM,107,審交訴,145,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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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145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洲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2
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顯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邱顯洲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惟此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蔡秉錞已與被告和解,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 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書2 份、本院107 年8 月23日準備程 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律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至被告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部分,另由本院以簡易判決程序審結,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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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