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07年度,403號
TYDM,107,審交簡,403,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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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交簡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來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
偵字第120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來福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來福以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載運貨物為業,為 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 年12月17日中午12時2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 -00 號營業半拖車,沿屬支線道之桃園市桃園區(以下同市 區)正光二街由西向東往文中一路方向行駛,嗣行經正光二 街與文中二路之設置有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面對 表示「停車再開」之閃光紅燈,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 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讓幹道車優 先通行而貿然穿越,適由陳樂羽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 普通重型機車搭載王虞蕙鎂,沿屬幹線道之正光二街由南向 北往慈文路方向行駛,面對設置於該交岔路口,表示「警告 」之閃光黃燈,亦疏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逕自直 行穿越該交岔路口,因煞車不及發生碰撞,致陳樂羽、王虞 蕙鎂人車倒地,陳樂羽因此受有左頰、上唇、雙手背、右手 多指、右踝、雙足背、右足第五趾多處挫擦傷等傷害;王虞 蕙鎂則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頭部撕裂傷、胸部挫 傷、下肢挫傷、頸部挫傷等傷害。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劉來福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樂羽王虞蕙鎂、告訴代理人鍾俊平分別於 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禍現場及車損照 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園交通分隊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交通事故當事人駕籍資料( 汽車駕籍、車籍、機車駕籍)、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敏盛綜合醫院107 年4 月26日敏 總(醫)字第1070001776號函暨檢附之醫師回覆意見表及王 虞蕙鎂病歷0 份、敏盛綜合醫院107 年7 月3 日敏總(醫) 字第1070003132號函暨檢附之醫師回覆意見表。 ㈣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 罪。
㈡被告以一過失行為,致告訴人陳樂羽王虞蕙鎂2 人受傷, 而侵害2 個人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者處斷。 ㈢被告於其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前 往車禍現場處理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桃園分隊 警員自首肇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園交通分隊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查,並接受裁判,爰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駕車面對閃光紅燈,未先停止即逕自直行穿越交 岔路口之過失情節非輕,並造成告訴人王虞蕙鎂受有嚴重傷 勢,雖其犯後坦承犯行,然因賠償金額與告訴人2 人意見不 一致,致未能達成和解,復衡以告訴人等表示從重量刑之意 見、被告之素行、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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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