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7年度,2114號
TYDM,107,壢簡,2114,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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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2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梁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27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梁左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執行完畢情形,有卷內前 案紀錄表可稽,於5 年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起竊盜、毀損前科,有卷內前案紀錄表可 稽,卻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犯下本案,及犯罪之 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產生之危害、竊取財 物之價值及犯後業已將財物返還被害人,並坦承否認犯行之 態度暨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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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