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7年度,35號
TYDM,107,壢交簡附民,35,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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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林姵岑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莊毓雯
法定代理人 林承志
被   告 戴嘉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鄧鈞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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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