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林姵岑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莊毓雯
法定代理人 林承志
被 告 戴嘉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鄧鈞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