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益同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偵字第22187 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1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Red Bull」商標運動飲料壹仟伍佰箱,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官益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2187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之「Red Bull」商標運動飲料1 批共計1,500 箱 ,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2187 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 7 年12月5 日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 屬實;又扣案之「Red Bull」商標運動飲料1,500 箱,屬仿 冒商標之商品,此有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偵卷第7 至8 頁 反面),應認係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 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 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