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1825號
TYDV,88,訴,1825,200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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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溫梅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時 傑 律師
  被   告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 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經桃園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 立後案件移送本院,因原告未提出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等起訴狀,起訴之程式尚有未備,經本院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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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