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李文傑律師即盧炳華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李文傑律師即盧炳華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3,202 元,
應繳裁判費17,1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6,63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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