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6號
SCDV,108,補,136,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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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萬怡君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垣熀林賢壽林千惠林瑩銓林俊全、林
旭諒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參萬陸仟
伍佰陸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王 恬 如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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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