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林家正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士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