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4號
SCDV,108,補,124,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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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林家正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士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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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