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7號
SCDV,108,補,117,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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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里仁唯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被   告 王振儀 
      黃楓生 
      謝福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儀黃楓生謝福妹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
佰柒拾玖萬零伍佰零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
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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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