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2號
SCDV,108,補,112,201902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楊塗成 
原   告 連靜芬 

訴訟代理人 陳清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貴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鄭湘莛黃美麗
  、莊子臻郭秀美彭雪枝蘇世明陳世浚間確認決議無
  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
  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另應於5日內提出訴訟代理人陳清泉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