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楊塗成
原 告 連靜芬
訴訟代理人 陳清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貴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鄭湘莛、黃美麗
、莊子臻、郭秀美、彭雪枝、蘇世明、陳世浚間確認決議無
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
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
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另應於5日內提出訴訟代理人陳清泉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