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鄭丞宏
原 告 陳雍昇
原告鄭丞宏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92,500元,應繳納裁判費8,700元,原告陳雍昇因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