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8年度,2號
SCDV,108,竹小,2,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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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小字第2號
原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代 理 人 劉汝昌 
      周正道 
被   告 黃俊博 

      吳家和 
      呂偉恩 
      羅翔煒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明昌 
被   告 林子駿 
法定代理人 馬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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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