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7號
SCDV,108,消債清,7,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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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晧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規 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8號)未能 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8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聲請人於108 年1月9日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 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懿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提出家族系統表,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 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 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 料清單。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 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五、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並提出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內容 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或提出每月薪資匯款紀錄 (含強制 執行扣薪部分 ),並說明在匯林企業有限公司及金鋐實業有 限公司之工作性質及離職原因。
六、請說明最高學歷?
七、請就每月必要支出24,160元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例如: 電話費、醫療費等各項繳款單據,加油之統一發票等。八、請說明每月如何給予母親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證明。九、請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 案號。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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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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