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6號
SCDV,108,建,6,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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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弘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智 
被   告 天度阿里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7 年度 司促字第6861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 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履行契約,按 兩造所簽訂之工作技術服務合約書第12條約定:「本合約所 發生之法律事件,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悉依相關法令 訴訟解決」,是兩造因工作技術服務合約書所生之訴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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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度阿里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里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