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劉懿嬋
李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順、徐美子間請求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具狀提起訴訟,然未表 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應具 體表明請求之內容)、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為前開請 求內容所據之法律上權利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判斷原告請求之事項及法律依據為何。從而,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7日內,補正:
1.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所請求事項之法律依據及原因事實。
3.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劉祿煊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 略。
4.劉祿煊之繼承系統表。
5.劉祿煊死亡時之遺產清冊。如果不動產,請先辦理遺產繼承 登記為公同共有,並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6.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影本)。三、原告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