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莊吳碧玉
相 對 人 吳文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出售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 地乙事,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惟因相對 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 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 。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 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