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1號
債 權 人 探索2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增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百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郵局存證信函、郵 局收件回執聯、住戶規約影本等文件,惟郵局收件回執聯經 招領逾期退回,所提文件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 。又債務人設籍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尚有所不明,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及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