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94號
SCDV,108,司促,1194,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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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楊秋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
  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
  ,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連
  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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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