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07年度,551號
SCDV,107,竹簡調,551,2019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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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冠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竹苗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如係同法第403 條第1 項所規定事件,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調解,亦應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4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 已於108 年1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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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竹苗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