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楊棟樑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被 告 楊益元
訴訟代理人 楊陳愛珠
被 告 楊樑福
楊美滿
呂阿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木村
被 告 郭呂素
訴訟代理人 郭景昌
被 告 楊隆富
楊隆賢
被 告 王 淑(即呂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呂筱楓(即呂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王惠貞(即呂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王呂嘉(即呂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呂玉玲(即呂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王金玉(即呂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呂純連(即呂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3 分割方法欄中關於「訴外人楊呂專受分配部分,由繼承人即『郭呂』、乙○○、『呂吉』公同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訴外人楊呂專受分配部分,由繼承人即『丙○○』、乙○○、『甲○○』公同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