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7年度,22號
SCDV,107,家訴,22,20190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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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楊棟樑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被   告 楊益元 

訴訟代理人 楊陳愛珠
被   告 楊樑福 

      楊美滿 

      呂阿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木村 
被   告 郭呂素 

訴訟代理人 郭景昌 
被   告 楊隆富 

      楊隆賢 

被   告 王 淑(即呂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呂筱楓(即呂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王惠貞(即呂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王呂嘉(即呂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呂玉玲(即呂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王金玉(即呂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呂純連(即呂根旺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3 分割方法欄中關於「訴外人楊呂專受分配部分,由繼承人即『郭呂』、乙○○、『呂吉』公同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訴外人楊呂專受分配部分,由繼承人即『丙○○』、乙○○、『甲○○』公同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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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