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婚字第14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被 告 甲○○(Mrs. SUWANNEE PHANCHAI)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之婚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 行後之規定,民國99年5 月26日修正、100 年5 月26日施行 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為泰國人,兩造於93年3 月16日在泰國假結婚,並無結婚之 真意,請求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不存在等語。原告主張婚姻 關係存否之原因事實乃100年5月26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施 行前所發生,依據上揭規定,自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次按,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 之本國法,修正施行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均欠缺結婚真意,自屬結婚成立 要件是否具備之問題。原告為我國人民,而被告為泰國籍人 士,故就本件婚姻成立之要件,即必須各自符合其本國法即 中華民國及泰國之法律,如有一方依其本國法,不具備成立 之實質要件時,兩造婚姻關係即無從成立,合先敘明。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原告主張兩造 無結婚真意,婚姻關係不存在,而戶籍仍登載兩造為夫妻,
,則原告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狀態, 能以確認判決除去,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合先敘明。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原住民,所受教育有限,遭假結婚集 團利用,民國93年間曾前往泰國,於同年3 月16日與被告假 結婚。被告藉假結婚為由來台,從未與原告發生性行為, 2 日後便離家至其阿姨開設於桃園市觀音區之便當店工作,兩 造並未共同生活,僅於需要辦理居留事宜時,被告始會帶原 告前去辦理相關手續。兩造並無結婚之真意,婚姻關係並不 存在,為此提起本訴,求命判決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不存 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93年3 月16日在泰國結婚,惟實際上並無 結婚之意思,原告持內容不實之結婚證書向我國駐泰國臺 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文書認證,並於同年6月1日將假結 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戶籍資料,方便被告於同年6月11日 來台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結婚登記、結婚證書(原 文、中文譯本)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原告老闆游天龍於 本院106年度婚字第247號事件審理時到庭證稱:以前部落 有騙婚集團,原告被帶去國外,回來後兩造從來沒有住在 一起,原告為伊工作十幾年,住在伊這裡,被告這十幾年 年只來2、3次,被告要辦居留證才會來找原告等語(見同 案107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明確,此經本院調取卷宗 核閱屬實,自堪信原告所為主張為真實。
(二)兩造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必須各自符合我國法及泰國之 法律,業已說明如前。按婚姻以雙方當事人婚姻意思之一 致為根本成立要件,自須有意思能力之當事人具有一致之 婚姻意思,始為有效之婚姻。結婚之法律行為,須出於男 女雙方均有成為夫妻之真實意思,擬共營生活,相互履行 婚姻之義務,始符有效結婚意思表示之主觀要件。若男女 雙方並無透過婚姻,成立家庭,共營生活之真意而係為其 他目的而為虛偽之結婚意思表示,自屬不具結婚真意,其 意思表示自屬無效,婚姻關係並不成立。
(三)依原告及證人游天龍所稱,原告係因假結婚集團人員帶領
,於不明究理之狀況下出國,並與被告結婚,且依兩造婚 後幾未同住,未曾共營婚姻生活,十餘年來除被告申請居 留外,並無互動之客觀事實觀之,原告所稱其確無與被告 結婚之真意等情,堪可認定。原告既無與被告結婚之真意 ,則兩造婚姻欠缺我國法就婚姻成立要件所需之實質真意 ,兩造之婚姻應屬不存在。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其與 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