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戴蔡岳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戴子蘭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證物釋明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點,或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攜帶證物或證人到庭以言詞說明。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二、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