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053號
SCDV,107,司繼,1053,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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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石子謙 

聲 請 人 石子諾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賴裕繡 
      石磊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石李素珠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由法定代理人即父與母二人共同於狀尾加蓋印鑑章之拋棄繼承聲請狀。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二、本件聲請人石子謙石子諾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聲明拋棄 繼承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即父與母二人之同意,故所提聲請狀 除應有聲請人本人加蓋印鑑章外,還須法定代理人二人加蓋 印鑑章。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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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