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原 告 鍾佳儒
被 告 吳世綸
黃彥銘
劉原豪
陳威臣
彭弘亮
詹靜雯
鄧 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全案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本件主張被告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其財物之 同一事實,業經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45號、107年度訴字 第220、338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刑事 判決認定被告等人有罪在案,因被告等人均就上開刑事判決 提起上訴,全案尚未終結,其等犯罪嫌疑於上開刑事程序之 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