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6年度,11號
SCDV,106,原訴,11,2019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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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原   告 新竹縣尖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雲天寶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楊正禾 

法定代理人 林弘玲 
      楊幻筏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登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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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