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9號
SCDV,105,訴,189,2019021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陳宣蒼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呂清福 
      陳寶鑑 
      陳慶宏 

      陳建福 
      劉雲騰 

      劉樂榮 
      劉文中 
      劉金洲 



      劉陸郎 

      劉萬達 
      劉曉萍 
      林如玫 
      劉志洋 

兼上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曉雲 


被   告 劉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