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曾裕傑(原名曾俊煌)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楊春美代 理 人 周玉萍相 對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代 理 人 湛昌運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陳聖文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 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 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 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定有 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曾裕傑(原名曾俊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4年7月23日十六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 ,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並無任何財產資料,且據本院函詢法 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債務人之有效保單存在,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104年10月15日巴黎(104)壽字第10089號函, 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4日陳報狀在卷可 稽,是以,債務人之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 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三、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請本院依法裁定終止清 算程序,另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對終止清算程序無意見,其 餘債權人則未具狀陳述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 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 及債務,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 文。四、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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