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4號
SCDV,104,司執消債清,4,2019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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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裕傑(原名曾俊煌)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楊春美
代 理 人 周玉萍
相 對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湛昌運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聖文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 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 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 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曾裕傑(原名曾俊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4年7月23日十六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在案,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 ,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債務人於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並無任何財產資料,且據本院函詢法 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債務人之有效保單存在,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104年10月15日巴黎(104)壽字第10089號函, 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0月24日陳報狀在卷可 稽,是以,債務人之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 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請本院依法裁定終止清 算程序,另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對終止清算程序無意見,其 餘債權人則未具狀陳述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 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 及債務,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 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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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