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秋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秋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柯秋相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柯秋相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 於107 年12月1 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惟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 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 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