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873號
SCDM,107,訴,873,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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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73號
                    108年度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日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第2122號,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6號
、第227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葉日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葉日和前因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 ,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 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共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5次。嗣 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於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通知其到案,採集尿液送驗後, 結果呈如附表所示毒品代謝物陽性反應,始查悉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犯行。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簽分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自93年1 月9日 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 序,區分為「初犯」及「5 年內再犯」、「5 年後再犯」。 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 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 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



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 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 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2 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 或第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 」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 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 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59號、第65號判 決意旨及95 年 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葉日和前於民國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566號裁定送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52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嗣於97年1 月25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2月18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 即98年9 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 審訴字第2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2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8月,於99年9月3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9頁、第44 頁)。是被告再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依照前揭說 明,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定「五年後再 犯」之情形,自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追訴處 罰,合先敘明。
二、再查,被告所犯本件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 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 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葉日和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 ,業據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認罪(見10 7毒偵173卷第33頁至第34頁、107毒偵862卷第58頁至第59頁



、107毒偵2105卷第16頁、本院107訴873卷第54頁、第58頁 ),此外,復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2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5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是核 被告葉日和如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編號4施用海洛因部分,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如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至編號5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均係犯 同條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應分別為 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事實欄一所 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按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 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 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 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 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 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 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 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 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 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 若併罰之數罪中,有一罪或部分之罪,其刑已於定執行刑之 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之定執行刑而影響其刑已執行 完畢之事實,而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復按二以上徒刑之執 行,應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 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第79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 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 ,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 及於甲罪徒刑。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 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 已執行完畢之效力;又刑法第79條之1 放寬假釋應具備「最 低執行期間」條件之權宜規定,應與累犯之規定,分別觀察 與適用。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刑法



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 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 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 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 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104年度台非字第2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前⑴於102年8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4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於102年8月23日確定;⑵復於102年10月間 ,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 52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於102年11月25日確 定;⑶又於103年4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 、5月、5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3年4月23日確 定;⑷又於103年7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3年8 月22日確定;⑸又於104年2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易字第981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於104年2月12日 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4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刑期起算:於103年2月21日 起算,執畢日期:104年12月20日);上開⑶⑷⑸案件, 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 定(刑期起算:於104年12月21日起算,執畢日期:107年6 月20日);上開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6年1月16日假釋 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其中上開執行部分之有期徒 刑1年10月部分,已於104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107訴873卷第23頁至 第33頁),是被告上開執行刑部分與執行刑部分接續執 行並假釋出監,縱該假釋經撤銷後,依上開決議意旨,仍無 礙其於執行刑部分刑期已執行完畢之效力,是被告於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歷 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仍未能深切 體悟,自愛自重,戒絕毒癮,復沾染毒品惡習,可見其並無 戒毒悔改之意,且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 性,難以回歸正常社會,並參酌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 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 危害,實不宜薄懲,惟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



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 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 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 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 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 事園藝業,日薪新臺幣(下同)1,300 元,尚有二子及妻子 待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8頁)暨其品行、因夫妻 失和,心情低落,而一再施用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等一切情狀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 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另就 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陳宏兆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起訴│行為之時間、地點及行│查獲時間、地點│ 證據 │ 論罪科刑 │
│ │案號│為方式 │ │ │ │
├──┼──┼──────────┼───────┼───────────┼──────┤
│ 1 │107 │葉日和於106 年10月23│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之自白 │葉日和施用第│
│ │年度│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毒品及竊盜案件│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二級毒品,累│
│ │撤緩│市龍潭區高楊南路96巷│,為本院判處罪│ 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 │犯,處有期徒│
│ │毒偵│138 號5 樓住處內,先│刑確定,入監服│ 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刑肆月,如易│




│ │字第│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刑假釋出監後,│ 告【報告序號:竹檢- │科罰金,以新│
│ │227 │箔紙上,再以火燒烤吸│所餘刑期付保護│ 11】(見107 毒偵173 │臺幣壹仟元折│
│ │號 │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管束,並至臺灣│ 卷第2 頁) │算壹日。又施│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新竹地方檢察署│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用第一級毒品│
│ │ │1 次。再以捲菸方式後│觀護人室報到,│ 保護管束人/ 緩起訴處│,累犯,處有│
│ │ │點燃後吸食之方式,施│並命其定期接受│ 分被告採尿具結書、施│期徒刑捌月。│
│ │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採尿,而於106 │ 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 │
│ │ │次。 │年10月24日上午│ 採尿報到編號表(見10│ │
│ │ │ │10時4 分至該署│ 7 毒偵173 卷第3 頁至│ │
│ │ │ │觀護人室採尿送│ 第4 頁) │ │
│ │ │ │驗,結果呈安非│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 │
│ │ │ │他命、甲基安非│ 保護管束人(被告)尿│ │
│ │ │ │他命、嗎啡及可│ 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 │
│ │ │ │待因陽性反應,│ 107 毒偵173 卷第4-1 │ │
│ │ │ │始悉上情。 │ 頁) │ │
│ │ │ │ │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緩│ │
│ │ │ │ │ 起訴被告同意參與毒品│ │
│ │ │ │ │ 戒癮治療具結書(見10│ │
│ │ │ │ │ 7 毒偵173 卷第37頁至│ │
│ │ │ │ │ 第38頁) │ │
├──┼──┼──────────┼───────┼───────────┼──────┤
│ 2 │107 │葉日和於107 年2 月20│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之自白 │葉日和施用第│
│ │年度│日晚上6 、7 時許許,│毒品案件,為臺│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二級毒品,累│
│ │撤緩│在桃園市龍潭區高楊南│灣新竹地方檢察│ 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犯,處有期徒│
│ │毒偵│路96巷138 號5 樓住處│署檢察官予以緩│ 9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刑肆月,如易│
│ │字第│內,先將甲基安非他命│起訴處分,並附│ 告【報告序號:竹檢- │科罰金,以新│
│ │226 │置於鋁箔紙上,再以火│戒癮治療條件,│ 101 】(見107 毒偵 │臺幣壹仟元折│
│ │號 │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並命其依指定日│ 862 卷第2 頁) │算壹日。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期至臺灣新竹地│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 │
│ │ │非他命1 次。 │方檢察署觀護人│ 保護管束人/ 緩起訴處│ │
│ │ │ │室報到採尿檢驗│ 分被告採尿具結書、施│ │
│ │ │ │,而於107 年2 │ 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 │
│ │ │ │月22日上午11時│ 採尿報到編號表(見10│ │
│ │ │ │19分至該署觀護│ 7 毒偵862 卷第3 頁至│ │
│ │ │ │人室採尿送驗,│ 第4 頁) │ │
│ │ │ │結果呈安非他命│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 │
│ │ │ │、甲基安非他命│ 保護管束人(被告)尿│ │
│ │ │ │陽性反應,始悉│ 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 │
│ │ │ │上情。 │ 107 毒偵862 卷第5 │ │
│ │ │ │ │ 頁) │ │




│ │ │ │ │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緩│ │
│ │ │ │ │ 起訴被告同意參與毒品│ │
│ │ │ │ │ 戒癮治療具結書(見10│ │
│ │ │ │ │ 7 毒偵862 卷第60頁至│ │
│ │ │ │ │ 第61頁) │ │
├──┼──┼──────────┼───────┼───────────┼──────┤
│ 3 │107 │葉日和於107 年2 月28│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之自白 │葉日和施用第│
│ │年度│日晚上6 時許許,在桃│毒品案件,為臺│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二級毒品,累│
│ │撤緩│園市龍潭區高楊南路96│灣新竹地方檢察│ 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犯,處有期徒│
│ │毒偵│巷138 號5 樓住處內,│署檢察官予以緩│ 9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刑肆月,如易│
│ │字第│先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起訴處分,並附│ 告【報告序號:竹檢- │科罰金,以新│
│ │226 │鋁箔紙上,再以火燒烤│戒癮治療條件,│ 45】(見107 毒偵928 │臺幣壹仟元折│
│ │號 │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並命其依指定日│ 卷第2 頁) │算壹日。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期至臺灣新竹地│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 │
│ │ │命1 次。 │方檢察署觀護人│ 保護管束人/ 緩起訴處│ │
│ │ │ │室報到採尿檢驗│ 分被告採尿具結書、施│ │
│ │ │ │,而於107 年3 │ 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 │
│ │ │ │月1 日上午9 時│ 採尿報到編號表(見10│ │
│ │ │ │27分至該署觀護│ 7 毒偵928 卷第3 頁至│ │
│ │ │ │人室採尿送驗,│ 第4 頁) │ │
│ │ │ │結果呈甲基安非│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 │
│ │ │ │他命陽性反應,│ 保護管束人(被告)尿│ │
│ │ │ │始悉上情。 │ 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 │
│ │ │ │ │ 107 毒偵928 卷第5頁 │ │
│ │ │ │ │ ) │ │
├──┼──┼──────────┼───────┼───────────┼──────┤
│ 4 │107 │葉日和於107 年6 月25│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之自白。 │葉日和施用第│
│ │年度│日晚上7 時許,在桃園│毒品案件,為臺│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二級毒品,累│
│ │毒偵│市龍潭區中豐路高平段│灣新竹地方檢察│ 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7 │犯,處有期徒│
│ │字第│266 巷96弄67號1 樓居│署檢察官予以緩│ 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刑肆月,如易│
│ │2122│所內,先將甲基安非他│起訴處分,並附│ 告【報告序號:竹檢- │科罰金,以新│
│ │號 │命置於鋁箔紙上,再以│戒癮治療條件,│ 43】(見107 毒偵2122│臺幣壹仟元折│
│ │ │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並命其依指定日│ 卷第2 頁) │算壹日。又施│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期至臺灣新竹地│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用第一級毒品│
│ │ │安非他命1 次。再以捲│方檢察署觀護人│ 保護管束人/ 緩起訴處│,累犯,處有│
│ │ │菸方式後點燃後吸食之│室報到採尿檢驗│ 分被告採尿具結書、施│期徒刑捌月。│
│ │ │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於107 年6 │ 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 │
│ │ │海洛因1 次。 │月26日下午4 時│ 採尿報到編號表(見10│ │
│ │ │ │2 分至該署觀護│ 7 毒偵2122卷第3 頁至│ │
│ │ │ │人室採尿送驗,│ 第4 頁) │ │




│ │ │ │結果呈安非他命│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 │
│ │ │ │、甲期安非他命│ 保護管束人(被告)尿│ │
│ │ │ │、嗎啡及可待因│ 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 │
│ │ │ │陽性反應,始悉│ 107 毒偵2122卷第5頁 │ │
│ │ │ │上情。 │ ) │ │
├──┼──┼──────────┼───────┼───────────┼──────┤
│ 5 │107 │葉日和於107 年7 月23│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之自白。 │葉日和施用第│
│ │年度│日晚上7 時許,在桃園│毒品案件,為臺│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二級毒品,累│
│ │毒偵│市龍潭區中豐路高平段│灣新竹地方檢察│ 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犯,處有期徒│
│ │字第│266 巷96弄67號1 樓居│署檢察官予以緩│ 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刑肆月,如易│
│ │2105│所內,先將甲基安非他│起訴處分,並附│ 告【報告序號:竹檢- │科罰金,以新│
│ │號 │命置於鋁箔紙上,再以│戒癮治療條件,│ 31】(見107 毒偵2105│臺幣壹仟元折│
│ │ │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並命其依指定日│ 卷第2 頁) │算壹日。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期至臺灣新竹地│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 │
│ │ │安非他命1 次。 │方檢察署觀護人│ 保護管束人/ 緩起訴處│ │
│ │ │ │室報到採尿檢驗│ 分被告採尿具結書、施│ │
│ │ │ │,而於107 年7 │ 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 │
│ │ │ │月24日下午2 時│ 採尿報到編號表(見10│ │
│ │ │ │26分至該署觀護│ 7 毒偵2105卷第3 頁至│ │
│ │ │ │人室採尿送驗,│ 第4 頁) │ │
│ │ │ │結果呈甲基安非│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 │
│ │ │ │他命陽性反應,│ 保護管束人(被告)尿│ │
│ │ │ │始悉上情。 │ 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 │
│ │ │ │ │ 107 毒偵2105卷第5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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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