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7年度,961號
SCDM,107,竹簡,961,201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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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晅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29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89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晅頡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毛重零點陸零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二)被告所為3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27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7月27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犯罪事實欄一(二)、(三)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四)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前經觀察、勒戒,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竟猶不思戒除毒癮, 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 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參諸施用毒品 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之犯罪動機、坦白承 認之犯後態度、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白色結晶物1包,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 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08年1 月21日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3頁),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另 就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若干毒品無析離之實益, 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依前述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298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489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689號
被 告 李晅頡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中,另借提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臺北分監)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晅頡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 稱新竹地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67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 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66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5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新竹 地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106年7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犯行:(一)於106年3 月23日7時許,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之 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 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3月23 日19時許,在其上址住處,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經警採集 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 悉上情。(二)於106年10月8日22時許,在其友人停放於苗 栗縣後龍鎮某處路邊之車輛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於106年10月9日4時15分許,在新竹市東區竹村三路35號, 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於107 年1月6日晚間某時,停放於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某處路邊 之車輛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 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月7日1時20 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一加一五金百貨」 旁,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0.53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李晅頡於警詢之供述及於偵查中之自白。(二)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 C-063)、詮昕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2出具之報告編 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106毒偵2298 號)。
(三)106年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 竹科小隊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 號:保二31-106-A00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0月26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7/A0000000號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各1份(107毒偵689號)。
(四)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簿(檢體編號:北107008)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月30日出具之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報告各1份(107毒偵489號)。
(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3公克)。(六)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查貨及扣案物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予論罪。又被告所犯3次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再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犯 罪事實(二)、(三)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此部分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0.53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榮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麗雯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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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