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巧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
偵字第7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巧如犯竊盜罪,均累犯,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莊巧如前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98號判決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1年2月、1年2月、5月、 5月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1日 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起意為下列犯行:1、於107年4月21日,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 0段00號住 處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其兄莊文銘所有之黃金戒 指1只、其嫂孫瑞芬所有之黃金墜子1只,得手後旋於同日至 位於新竹市○區○○路 0號之惠民當鋪,分別以新臺幣(下 同) 1萬4,000元、8,000元之價格典當予不知情之許哲維。2、於 107年5月4日,在其上址住處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 竊取其嫂孫瑞芬所有之鑽石戒指 1只,得手後旋於同日至位 於上址之惠民當鋪,以 9,000元之價格典當予不知情之許哲 維。
3、於 107年5月6日,在其上址住處,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 取其嫂孫瑞芬所有之黃金項鍊 2條,得手後旋於同日至位於 上址之惠民當鋪,分別以1萬3,500元、1萬4,500元之價格典 當予不知情之許哲維。嗣莊文銘、孫瑞芬發現上述財物遭竊 而報警,始查悉上情。
㈡、案經莊文銘、孫瑞芬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莊巧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偵卷第5頁至第6頁、第 72頁至第73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莊文銘、孫瑞芬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許哲維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第 8頁、第16頁、第32頁至第33頁、 第72頁背面)。
㈢、遭竊金飾指認表、當鋪收當物品登記簿各 1份(偵卷第12頁 背面、第21頁至第22頁背面、第45頁、第47頁至第48頁)。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莊巧如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所犯上開 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㈠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 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竊盜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竊盜犯行 ,且其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 財物,造成他人財物損失,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實值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尚稱平和,兼衡所竊財 物之價值、所生危害程度,參以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 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開犯 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 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被告已將竊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典當予不 知情之許哲維,得款現金共計5萬9,000元,被告上開所得款 項,核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稱變得之物,雖未扣案,仍 應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 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 同條第 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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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變賣所得(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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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黃金戒指1只 │1萬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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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黃金墜子1只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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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鑽石戒指1只 │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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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黃金項鍊1條 │1萬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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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黃金項鍊1條 │1萬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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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計5萬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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