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7年度,1085號
SCDM,107,竹簡,1085,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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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珠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5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珠西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雞蛋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洪珠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7 年4 月13日7 時5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 巷00號 之天公壇廟宇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信眾擺放並由 天公壇所管理價值新臺幣約40元之雞蛋供品1 盒,得手後旋 離開現場。嗣天公壇管理人員李曜坤發現上述供品遭竊而報 警,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悉上情。案經李曜坤訴 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洪珠西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拿 信徒祭拜供品之雞蛋,監視器畫面裡面我拿的雞蛋是我的云 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李曜坤於警詢中指訴 :107 年4 月13日早上9 時民眾拜拜贈於神明的供品雞蛋不 見了,後來我去調閱監視器發現一名女子於當日7 時許將放 在供品下祭拜虎爺的雞蛋擅自拿取走,14日該女子告知廟方 會來道歉,一直到現在都沒有來道歉,於是我們廟方管理委 員會決定報案處理。…我認識竊嫌,她叫洪珠西,是之前廟 裡的義工等語(偵卷第5 頁反面、第6 頁),及證人即擔任 天公壇出納之張黃慧華於偵詢中陳稱:失竊的雞蛋一盒是信 徒放在虎爺處拜拜的供品,信徒發現不見了之後有告知我們 ,我們再調監視器發現竊嫌後就報警處理等語明確(偵卷第 22頁反面),並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暨擷圖畫面1 份在卷可 佐(偵卷第9 至12、27至30頁、本院卷第8 至11頁),堪認 屬實。被告雖以上詞置辯,惟觀諸上揭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暨 擷取照片顯示:107 年4 月13日5 時10分,供桌下並未有放 置雞蛋;於同日5 時11分一名長髮女子於供桌下放置雞蛋一 盒;同日6 時36分至37分被告雙手拿香拜拜後,彎腰於供桌 下插香爐後,隨即離開;同日7 時39分,被告雙手拿著物品 擺放在供桌上;同日7 時41分被告整理完供桌上物品後隨即



離開;同日7 時50分,被告彎下腰拿取供桌下雞蛋一盒並帶 走。則在該名長髮女子於供桌下放置雞蛋前,供桌下並未有 放置雞蛋,被告接近供桌之過程中,未有放置雞蛋於供桌下 之動作,則被告所辯伊係拿走自己的雞蛋云云,顯與前述客 觀事證相左,不足採信,堪認被告確有於前開時、地竊取供 品雞蛋一盒之事實,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他人 對於財產之管領權,所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竊得物品之價 值並非甚鉅,並考量其自述無業且勉持之經濟生活狀況(偵 卷第3 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所 生危害、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之雞蛋1 盒,雖未扣案,然為其犯罪所得,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依法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即新臺幣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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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